高空抛物伤人不能简单地让“全楼买单”

时间:2019-08-30 01:44      

高空抛物伤人不能简单地让“全楼买单”

  □乔志峰

  高空抛物老是“全楼买单”?法律规定有望调整了!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初衷是两个,一是救济,二是预防。现实中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导致损失甚至砸出人命的事情并不罕见,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怎么办?有了“全楼买单”的规定,就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能让更多的人对高空抛物的劣行给予监督和揭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不过,由此也带来一个一直以来颇有争议的问题:一人抛物,却让那些无辜的邻居都来为此“连坐”、承担责任,公平吗?合理吗?这当中,肯定绝大多数人是冤枉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拟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增加了一个“有关机关”的责任,也就是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尽最大努力查清责任人,让真正的肇事者来承担后果,不让无辜者受到牵累。

  其实,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事情和事故,只要有关机关真的去认真查了,查清真相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具体到高空抛物而言,现在很多小区和公共区域都安装了摄像头,要强化日常维护、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一旦出事就可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来锁定责任人。原规定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说法比较笼统,有关部门没有压力,难免会出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规定调整后,责任明确了、法规更细致了,就为查清责任、破解高空抛物这一日渐凸显的管理难题、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创造了条件,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值得期待。

(责编:孙红丽、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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