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因“肇事者”很难查找,这种令人厌恶的不文明行为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
新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如何追责有了明确说法,这让审理“高空抛物”类案件有法可依。仅三天后,广州实施《民法典》首案宣判,一起因高空抛物致老太受惊摔伤的案件判赔9万余元!住在35楼的一个小孩扔下一瓶矿泉水,虽未砸中老太,但她因受惊吓摔倒受伤。法官表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醉酒男子高空抛物砸车被抓正着 入刑!
2020年4月的一天,19时30分,租住在南开区一栋居民楼6楼的公某某饮酒后,开始往楼下扔东西,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停在路边的一辆标致车被砸坏。
有路人发现后,赶紧拨打110,公安机关当即将公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车损价值认定为537元。案发后,公某某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判处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公诉人、南开区检察院检察官付鹏飞介绍,被告人住的是6层顶楼,路人经过时能够直接判断抛物从何而来,接报警后警方直接上楼找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果断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嫌疑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确定谁扔的,是高空抛物案中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当场指认当场报警,也不见得没有办法。公安机关可以现场取证,比如抛出物品里的蛛丝马迹,或者整栋楼的DNA比对等,都有可能锁定被告人。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提起公诉。” 付鹏飞说。
其实,目前随着公安天网行动的深入,街边摄像头日益布控成网,很多小区、企事业单位也都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加上人人都有手机,随时可以拍照摄录,“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那些明明高空抛物,却还抱着“反正不知道是我扔的”这类幻想,妄图逃避责任的人,纯属异想天开。
公某某为什么从高空往下扔东西?付鹏飞介绍,被告人是外来务工人员,来津后在一家超市熟食部做切墩的工作,日常生活简单,没有什么社交圈,本人性格内向,经常在家喝闷酒,一个月几次,想喝了就买几元钱一瓶的白酒喝。事发当天,喝了将近一瓶白酒,大约有七八两,之后就醉了,但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是第一次。检察官认为,综合公某某所说,可以将他高空抛物的行为视为发泄情绪的一种方式。
天降烟灰缸砸人 全楼居民一起担责
河西区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审理过一起因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索赔案。受害人在一栋楼前经过,突然天降一个烟灰缸,不偏不倚砸在他头上,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可谁也不知道这个烟灰缸是从哪儿掉下来的。找不到侵权人,受害人把事发地点旁的全楼住户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开庭审理,无法确定加害人。最终法院判决,楼上全体住户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没有找到加害人的情况下,楼上住户都有可能是加害的侵权人,如果将来经过一系列调查,找到侵权人,楼上住户还可以就此向侵权人追偿。法官也奉劝高空抛物者,千万别以为扔了东西没人看见就存在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查清侵权人,面对全楼人的追偿和声讨,需承担的责任是翻倍的。
高空抛物投诉不断 周边居民很头疼
从去年初以来,本报新闻热线接到不少有关高空抛物的投诉,虽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却令周边居民很头疼。网络、微博上此类投诉也很多。
河东区春华里一楼业主吕女士反映,最近半年,自家房屋前地面上经常被人倒下粪便和尿液,臭气熏天,她怀疑这些污物是从楼上抛下来的。从她提供的数段视频中看到,黄色液体自楼上洒下来,混杂着污物,落在楼门前的地面上,楼下的居民怨声载道。
河东区远翠西里居民王女士反映,楼上有人用塑料袋装着粪便和尿液往下抛,砸在邻居两个月前刚换的新车顶上,塑料袋破裂,污物洒了一车,王女士的车就在旁边,右侧车玻璃上也溅满了污物。没几天,又有人高空抛粪,正中王女士车的前挡风玻璃。她向居委会反映问题,工作人员当即打印书面提示贴到楼门口,没想到,提示贴完没出三天,恶心的塑料袋又出现了……
河西区龙海公寓居民沈女士反映,楼上经常有人往下扔东西,纸盒、厨余垃圾、三层板……她家窗前树杈上挂着条黑裤子,就是从楼上抛下来的,她所在的楼共有11层,200多户居民,也不知是谁扔的。龙海公寓没有物业管理,居民就高空抛物的问题向派出所报案,也曾反映到居委会,最终也没找到“肇事者”。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涉事楼外没有安装摄像头,很难查找,他们在楼内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希望起到规劝作用。目前,考虑给该楼安装户外摄像头,以便随时监督。
中北镇正荣润?湾小区居民反映,有人从高层往下抛垃圾,掉到小区绿地里,特别脏,居民们到现在还没找到是谁抛的。居民曾几次向小区物业反映,希望对方能帮忙查找是谁从楼上扔垃圾,工作人员只说向领导反映,一直没有实际行动。
网友“黑旋风不是李逵”日前在微博反映:“听到一声响声,普鸿家园4号楼外的地上出现一大袋垃圾,没看到是谁扔的,这片空地夏天有很多小孩玩耍,这种行为太危险了,而且不是第一次,每次路过,都有垃圾袋,有时还有‘袋装屎’。”
网友“小竹子”微博反映:“我前几天去北辰医院看病,完事沿着对面的马路边底商走,突然天降一个点着的烟头,差一点就掉在我头上。我当时说这人也太没公德心了,一旁的老公说你就知足吧,没掉下来个烟灰缸就不错了。”
日前,北辰区上河花园小区30楼的居民往下抛东西时被邻居拍成视频发到网上。视频中,高层顶楼一户居民窗口飞出大量白色纸片,漫天飞舞。视频曝光后,属地居委会上门调查,发现室内只有一位老人,其否认他和家人有高空抛物的行为。
居民张女士反映,2020年10月的一天,她看到武清区下朱庄街静湖花园东区靠近路边一栋楼的楼顶,几名工人正在施工,其中一名工人把需要清理的物品直接从楼顶往下扔,这种行为实在危险。静湖花园是入住多年的居民区,居民比较多,如此高空抛物,很容易伤到人。
原因
高空抛物行为三大原因
一是情绪失控。比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案例中的公某某,就是因为醉酒后情绪失控,高空抛物。江苏无锡一名男子因工作不顺心,先后3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小区居民心理也很恐慌,当地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以往在报道中多次出现有人喝醉酒直接把酒瓶子扔到楼下,这都是情绪失控的表现。
二是泄露私愤。邻里矛盾未经有效沟通,关系持续恶化。比如河东区春华里吕女士遇到的情况,她是外地人,在天津买了房子未居住,对外出租。她怀疑高空抛物的原因是楼上邻居对自己房子的租户不满,才用这样的方式来泄私愤,“有什么问题可以说,扔粪便让全楼居民的日子都没办法过。”吕女士无奈地说。
三是陈规陋习。有的人文明素质低,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遵守公共秩序的习惯,因为住的楼层高,嫌提着垃圾放楼下垃圾桶麻烦,就随手抛掷。还有的人,沿袭了天津人的老例,吃过的中药渣子要丢到马路上──“去老病”,在楼上直接从窗口往下抛掷药渣子。有人在路上正常行走,飞来横祸,一袋药渣子落到身上。
河北工业大学教工志愿者协会会长、高级心理咨询师董浩教授表示,导致出现高空抛物的社会原因有很多,心理原因同样有很多,有大家熟知的侥幸心理、缺乏自控、惯性、情绪宣泄等。但不管哪种不良心理,出现高空抛物这种行为本身,体现了当事人对于生命、法律、公序良俗缺少起码的敬畏。
董浩介绍,心理学上有关于反社会人格“不良症”的内容。不良症,又叫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一种需要加以矫正的性格缺陷。
患不良症的人即使做了坏事被抓到,也只是表面上好像受到惩罚,内心丝毫感觉不到伤害别人所受的自责。董浩说,无法遵守社会规范、惯于欺骗他人、行事冲动易怒、具有攻击性、毫不顾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危、一贯不负责任、在伤害和虐待他人之后毫无悔意是不良症的典型特征,如果以上特征占3条,就足以在临床上被确诊为反社会人格障碍。而且由于不良症患者善于欺骗和装可怜,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当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一定要对当事人及时筛查是否为不良症患者,以避免后续同类事件的发生。”董浩教授建议。
破解
规定和法律相继出台
现实中,对于高空抛物,监管和查找“肇事者”很困难,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对此就毫无办法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严重的是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因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街镇综合执法机构进行管辖。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是困扰大城市许久的顽疾,和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不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对处置“高空抛物、坠物”作出详细规定。其对“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高空抛物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并依法立案侦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民法典》还采用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就是说,除了公安等机关调查取证外,涉及的楼内住户也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住户也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所有住户就要一起承担责任。以后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的追偿权,向加害人提起追偿诉讼。
市民如果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88908890反映,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便于执法部门展开调查。如果造成人员损害或者财物损失,应及时拨打110报警。(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