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津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新变化

时间:2020-09-05 05:30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拟修订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表决规则有所调整。据悉,《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发〔2015〕12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主要对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审核材料、缴存模式、计息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部门名称、维修资金专业名词进行了调整、规范。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拟修订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表决规则有所调整。据悉,《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发〔2015〕12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主要对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审核材料、缴存模式、计息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部门名称、维修资金专业名词进行了调整、规范。

  取消评估环节

  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缴存金额有争议可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环节。鉴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会产生一定的评估费用,且耗时较长,各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核准欠缴金额。为切实给企业减负,取消了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相关条款。

  取消分期缴存维修资金模式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取消分期付款模式,从而降低因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无法补齐维修资金的风险,确保业主正常申请使用。

  调整表决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将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的办理方式中的业主表决规则进行修改,改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调整维修资金计息办法

  自2016年2月21日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对计息方式进行了调整。故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对起息日、计息办法进行修改,即每年的1月1日,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结息后专项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进一步完善缴存协议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单位缴存行为,对缴存协议进行了修改,对开发建设单位应缴存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情况的、缴存时限及分期缴存等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进一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行为。(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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