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案例

时间:2021-04-01 13:55      

内容提要:3月2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祁云顺通报了三起涉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案例,并提醒广大公众以具体事例为警、为鉴,教育广大公众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如果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吊销驾驶执照后,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无证驾驶行为。

天津北方网讯:3月2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祁云顺通报了三起涉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案例,并提醒广大公众以具体事例为警、为鉴,教育广大公众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如果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吊销驾驶执照后,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无证驾驶行为。

案例一

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男,50岁。2020年7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青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9月17日10时24分许,韩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一台黄色夏利小轿车,沿西青区新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柳口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公安西青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将此情况通知西青区检察院。在收到韩某某此次无证驾驶行为的影像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后,西青区检察院经认真审查,于9月27日向西青区社区矫正支队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韩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西青区社区矫正支队采纳了西青区检察院建议,于9月30日向西青区法院制发了对韩某某收监执行建议书。西青区法院于10月26日做出刑事裁定,撤销罪犯韩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韩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一个月。

案例二

社区矫正对象宫某某,男,40岁。2020年9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西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河西区检察院以派驻河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王朝亮检察官办公室为依托,通过与河西区司法局内网信息联通渠道,全面掌握辖区内涉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并主动与河西交警支队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河西区检察院通过检察社区矫正对象宫某某的档案材料,并向河西交警支队调取相关证据,核实确认宫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号牌为津E10623灰绿色丰田牌小型汽车,沿河西区微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珠江道交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河西交警支队对宫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事实清楚。河西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河西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河西区司法局依法向河西区法院提出对宫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河西区司法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河西区法院制发了宫某某收监执行建议书。河西区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刑事裁定,撤销罪犯宫某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宫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案例三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53岁。2020年6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津南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20年11月5日,津南交警支队向津南区检察院通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津南区检察院遂派干警前往津南交警支队调查核实,调取对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照片等材料,并依法询问了办案民警。经查明:2020年10月27日16时17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FGS618的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南区二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八公路碧桂园酒店北50米南侧时,被公安津南分局电子监控设备摄录后继续行驶。2020年11月4日,津南交警支队津港公路大队民警将刘某某查获。经核查,刘某某是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公安津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津南区检察院经认真研究,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津南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津南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津南区司法局对刘某某依法向津南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津南区司法局采纳了津南区检察院建议,于2020年11月11日向津南区法院提请对刘某某撤销缓刑。津南区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津云新闻见习记者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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