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 公安交管部门

时间:2020-12-16 03:37      

内容提要:2021年1月1日,《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即将实施,近日,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若干规定》中市民关注的各项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天津北方网讯:202111日,《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即将实施,近日,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若干规定》中市民关注的各项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新法规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章节,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有何重要意义,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新法规立足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和工作实际,注重前瞻性,强化顶层设计,通过法律规范理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治理新机制。新法规的出台对构建我市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同治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方面。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规定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平安天津建设、文明城区创建等活动内容。

二是部门方面。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是单位方面。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四是重点行业方面。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监督配送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五是公众参与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公共汽(电)车线路、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有哪些新规属于交通参与者在新法实施前容易忽视而新法实施后必须引起重视的?

答:新法规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放在首位,对一些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机动车方面。

一是车辆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应当主动避让;

二是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三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四是驾驶人不得允许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五是驾驶人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是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

七是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非机动车方面。

一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是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行人方面。

一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二是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三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非道路车辆方面。明确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高速公路方面。规定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道路标志、标线所指示的车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标志、标线所指示的车道通行。

电动自行车管理一直以来是群众关注的热点,新法规在这方面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电动自行车是备受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交通出行工具,目前,全市共登记电动自行车近240万辆。电动自行车在给市民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非法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然存在,其质量大、速度快,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闯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新法规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生产销售方面。明确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为了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购买合法合规电动自行车,新法规明确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产品服务目录,并方便公众查询。

登记上牌方面。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同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

道路通行方面。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的问题还在持续,新法规对此问题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截止目前,我市机动车已超过330万辆,加上道路资源有限,停车供需矛盾仍然突出。为解决此问题,新法规重点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停车场建设方面。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纳入联合验收。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方面。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停车精细化管理方面。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时段性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标志、标线,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津云新闻记者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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