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9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0-08-28 15:59      

内容提要:昨日,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召开《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宣贯会,该《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海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提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召开《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宣贯会,该《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海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提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港口经济在天津市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港口发展离不开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随着海洋产业不断发展和海上活动不断增加,天津市现有的海上搜寻救助制度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天津港蓬勃兴盛”要求,进一步提高海上搜寻救助效能,解决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一部符合天津实际的海上搜救政府规章必不可少。

  此次发布的《规定》围绕保障人命安全这一根本目的,厘清了政府、搜救中心和成员单位三类职责边界,明确了基础设施、资金、演习、信息、医疗等11类保障举措,规范了从预警、报告、救援到善后的整体应急处置流程,设置了针对违规报告、违规搜救等行为的五条行政处罚措施。

  以明确海上搜集职责为例,《规定》增加“市人民政府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海上搜救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救能力”“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海上搜救相关工作”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在搜救体制机制健全,搜救能力建设完善方面的主体责任,并对相关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进行了规范。

  《规定》还新增了关于参加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抚恤优待保障条款,为在搜救行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提供了抚恤优待保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展海上公共安全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科学研究,开发推广新技术、新装备,为海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等内容,为搜救科学研究、新技术和新装备推广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依据。

  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共处置辖区海上险情14起,救助遇险船舶8艘,救助遇险人员78名,救助成功率98.73%。与去年同期相比,险情数持平,救助成功率提高2.38%。(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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