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加琪)昨天,北京高院对外通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陈海涛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等17项罪名案,在法定上诉期限内,1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市检二分院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判决已于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中院于5月28日对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在审理过程中,二中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刑事审判“三项规程”,先后进行庭前会议、开庭及公开宣判,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各项诉讼权利,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此基础上,精心制作裁判文书,认真谋篇布局,对各部分均精雕细琢,逐一回应了争议的30余项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强化了对辩解和辩护意见的评判说理。
案件宣判后,针对各被告人涉及的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合议庭逐一进行耐心细致地判后释法答疑,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下一步,二中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启动执行程序,将各被告人交付执行的同时,将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移送执行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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