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老人在养老院将人推倒致伤的故意伤害案。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老人在养老院将人推倒致伤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在养老院打热水时,因与同院老人汤某某发生矛盾,将汤某某推倒致其轻伤。
经承办人审查案件,发现童某某无儿无女,无赔偿能力,已85岁高龄,且系聋哑人。因童某某自身不具备赔偿能力,导致未能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养老院垫付的医药费也迟迟没有着落。被害人汤某某因伤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用需要上调,因与养老院就后期护理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导致护理费用长期拖欠。就上述案件情况,宝坻区检察院检察官经多方努力,筹措赔偿款4万余元,一并解决了养老院垫付医药费、拖欠的护理费和被害人赔偿问题。被害人对童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并与养老院签订了变更护理费用补充协议。公安机关主动申请将该案撤回。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从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6月8日上午,养老院院长特地来到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