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起境外输入病例因瞒报等行为被立案调查引发关注。人民网记者梳理发现,3月6日至20日,北京、浙江、河南、内蒙古、宁夏、甘肃6地通报了至少8起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相关情况,共涉及18名入境人员,涉嫌罪名包括6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起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1起暂未通报具体罪名。
期间,最高法等五部门于3月16日联合就“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进行司法解释,此举说明了什么?同为涉嫌违法的境外输入确诊病例,为何罪名不同?
此外,上述境外输入病例导致不少人被隔离。例如,据媒体报道河南郑州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者郭某鹏的密接者现11个城市,所乘列车沿途多地人员被隔离。有网友提出,因此被隔离或停业的个人和企业能否向涉案人员进行民事索赔?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和量刑
3月14日宁夏中宁县警方通报,该县确诊新冠肺炎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现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这是上述8起通报中唯一一起涉嫌罪名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案件。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6类行为。
在同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介绍,6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包括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卫生检疫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海关卫生检疫或者故意隐瞒疫情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曾文科接受人民网采访表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以往很少涉及,“这是一个很小的罪名”。20日,记者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未发现相关案例。
针对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曾文科认为这是对《刑法》条文适用的进一步明确,也是因为当前国内进一步加强了对入境的防控,类似此前隐瞒健康状况的输入性病例可能在海关检查时就被发现。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最高刑期、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有何不同?
依据《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期达7年,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
曾文科解释,这与两项罪名的成立条件有关。在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中,新冠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所针对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其范围比甲类传染病大很多,包括甲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检疫传染病,所以法定刑没有那么高,定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两项罪名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曾文科指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指的是在国境口岸未按要求接受检疫的行为;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前述行为,更主要的是针对入关之后发生的瞒报,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后者的影响更大。”
如果境外输入病例违反了两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曾文科表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式,即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理。
民事索赔“举证有难度”
针对“7天飞4国回国瞒报”的郑州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当地公安机关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鹏进行立案侦查。
《人民日报》评论指出,郑州确诊患者郭某鹏刻意隐瞒出境行程,让河南省近在咫尺的“清零行动”功亏一篑,更拖拽复工复产复学的步伐。因他一人隐瞒,造成多少人被隔离?使得多少本已准备复工的企业再次按下暂停键?掐灭了多少商场重回正轨的念头?林林总总,损失无法量化,但委实惊人。
有网友指出“每个因由郭某鹏事件受到影响的人或者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均有权向郭某鹏提出索赔,因此事件导致所有人员的隔离费用,每个停业公司的停业损失......”
针对该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网友提到的民事索赔可以进行,但受到损失的个人或企业必须要举证自己的具体损失,如隔离费、确诊后的治疗费、停业停产相关费用等,“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得自己证明,然后由法院核对。”
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鸿涛持类似观点,在类似“郭某鹏事件”中,相关受到影响的企业或个人有权提出民事诉讼,向其进行民事索赔,但举证“有难度”。
他表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满足四个要件才可成立,即原告方应当提出足以证明被告方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的证据材料。
该案中,除了第一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目前可得到证实,其余三个要件的举证均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说来,“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假设郭某鹏隐瞒出境史后与某人A接触,郭某鹏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A因此被隔离,这种隔离是否造成A的个人财产损失,具体损失多少,需要A一一举证。
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陈鸿涛看来,由郭某鹏导致的隔离14天在某种程度上不能等同于“损害事实”。
“因为隔离是基于防疫要求,侵权责任法里规定了侵权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等,但隔离到底侵犯了哪种权利?我认为如果将隔离行为等同于损害事实,欠妥。”
此外,陈鸿涛提到,假设A被隔离后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同样不能直接证明A就是被郭某鹏感染的,“A是否还接触了其他人?又能否证明郭某鹏就是其唯一感染源?此时A要举证其因果关系,从实践角度来说比较困难。”
至于第四个要件“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对于新冠肺炎传播者而言,其主观过错应当表现为明知自身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相应义务。陈鸿涛表示,郭某鹏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有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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