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济日报》发表题为《莫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变“摆设”》的署名文章。文章作者认为,完善金融支持科创体系,这不仅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广大科技型企业的殷切期盼。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重点是要完善信贷支持科技的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体系,如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落地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有些甚至变成了“摆设”——在给科技型企业授信时,银行仍沿用传统标准,并未将知识产权作为主要授信因素,同时,银行又给传统信贷产品“套”上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外衣,将其作为应对监管考核的“门面”。
为何会出现以上现象?好政策为何难落地?该文作者认为,主要问题集中在三方面,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难、信用风险不易控制,银行在推进的过程中“拦路虎”众多。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以上问题?全球二维码扫一扫、码链专利池专利技术发明人徐蔚在他编著的《码链新大陆、物格新经济》一书中,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遭遇的上述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徐蔚在书中首先追述了我国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徐蔚追述说,我国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提出。1995年国家出台的《担保法》,其中第75条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担保法》出台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包含专利质押合同的内容,涉及范围、名称、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责任、违约索赔等方面;不予登记的情形;审核事项等。《办法》还就专利质押合同出现到期、变更、违约、无效等情形下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2007年国家出台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008年国家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试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进入实质化的研究阶段。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为即将实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工作的启动提前布设完备的基础设施。201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布了《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其中决定在全国试点单位开展有限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保险业务,并出台了有关业务的工作规范,从2016年到2019年为期三年的试点工作,将普遍提高各试点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量。
据了解,此次试点工作的亮点是特意提出要将产权质押价值评定、产权质押风险管控、质物的实现和试行产权质押的投贷联动机制作为重点任务。说明这些年来,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专利估值、变现和风险管控等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重视,而这也反映出了如果没有相应的创新措施,那么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专利质押融资业务的深入开展,和客户对于该行业的信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点和难点
徐蔚在书中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点和难点也做了梳理。
徐蔚介绍,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质押融资业务时,最关心的主要有两大点:一是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其估值的稳定性,其次是质押物的可变现能力。现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应收账款票据、存货单、仓单等实物票据的质押更能满足上述特点,而知识产权尤其是科技专利的估值和变现,在现阶段却存在较大的困难,这是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潜在风险的根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归纳了知识产权不宜进行质押的五点原因,并将“价值不宜评估”放在首位。其余的原因包括“波动性较大”“变现能力不好预测”“金融机构的惰性”和“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等等。
徐蔚认为,未来在中小企业诚信缺失得到妥善处理的前提下,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生的融资模式,拓宽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增加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如果能够部分地对其风险进行科学控制,金融机构的惰性也就自然消解。而采取对质权的风险隔断和资金池处理,使得质物本身免受出质方破产或诚信缺失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保护提供融资方的利益,这在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中已经广泛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未来也必将采取这一处理方式。因此,摆在金融机构面前关于风控所要解决的重中之重,仍然是刚才提到的估值和变现的问题。
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中,技术专利是其中最难估值的,变现能力最难以预测的类目。技术专利具有地域性、时间性、依赖性、不确定性、专有性和低流动性等几大特质。其中专利权的专有性是其他特质的基础,专有性除了意味着专利权权属只在一定地域内有效,在一定时间内有价值及其不可侵犯性外,同时也意味着专利权具有分类上的专业性,即其真实的内在评估价值、审核的话语权,在相当程度上仅局限在一小部分相关联的专业人士手中。
比如“一种光缆阻水膏喷雾式填充设备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光缆阻水膏产品制造业的专家来对其价值进行评价。首先需要对专利的技术原理进行剖析,确保在技术上完全可行,同时最好保证其能明显展现出相对传统标准的优越性;其次需要对此专利从技术到产品实现的路径进行评价,对其中实现不了的部分进行删减;最后需要确定从专利到产品的应用绩效评价基准,而最后这一项主要涉及包含此专利的产品的市场前景、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技术专利的价值可能会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两大因素集合的影响。其中内部因子主要囊括了专利的研发成本、专利本身的可比市场价值预测、专利的成熟度和被替代周期等,这是专利在开发前和开发过程当中固有的,经过论证的价值部分。但是和其他的质物不同,专利的价值在质押期间,又极易受到外部因子的影响,这被看作是导致专利价值评估难度大大增加的风险因素,大致可以分为法律风险因素、技术风险因素和经济风险因素。
其中属于法律的因素包含地域、时间、剩余法定保护期问题、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保护的范围问题、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责任问题、知识产权的风险隔离程度问题、知识产权的保险制度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定种类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的问题、知识产权是否涉诉的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问题、知识产权的类型问题、知识产权的许可因素问题等;属于技术的因素包含知识产权先进性程度,知识产权的可替代性程度,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率、知识产权的成熟度问题、知识产权的垄断性问题,知识产权的实用性问题等;属于经济的因素包含期限问题、特定机构问题和知识产权经营主体的实力问题等。
让知识产权上码,改进知识产权内在的价值评估模型
徐蔚在书中,介绍了基于码链生态改善技术专利估值和变现方法的前瞻性探索。
徐蔚认为。估值和变现环节对于已经脱离发明者的技术专利而言是一个整体,对技术专利质押产品进行精准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专利产品变现的可接受性,而变现的难易程度又反过来会对估值造成重大影响。
假设在进行精准估值以前,该技术专利已经被发明了一段时间,且已经在一些产品中应用,开始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收益,并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在技术专利相关产品被使用的过程中自然产生数据沉淀。码链是一种基于数字人的行为记录,是通过扫码链接,分享接入形成的一种码与码的链条,因此,通过码链记录的数据信息不仅不可篡改,更关键的是链条本身就是行为记录。
码链技术作为革命性的信息技术的载体,延拓了三维物理世界,在信息传递上建立了一个以“码”为基本单位的信息维度。如果以一个三维物理世界为基础,那么在码链数字世界中存在多个平行数字世界和一个实体物理世界。在实体物理世界中的“人”在平行数字世界中体现为数字人。码链是以数字人为本的物联网系统模型。秉承着东方哲学思想与西方科技相融合的一个新的体系。通过码链,我们可以使人们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接入,来进行从三维世界到四维世界的投影。在码链构建的数字世界里,二维码代表着用户(或商品)的身份信息所有权,用户可以在一个二维码中植入自己的DNA后,存储在码链网络中,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特定的多个平行世界中,二维码的唯一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以及庞大的数量和时间戳,都给予了它成为我们在数字世界中身份标识的可能。
此外,码链体系具有多中心的特征。它改变了此前单一的、中心化的记录方式。这种新的记录和存储方式允许每一个主体参与记录活动,同时每一个主体手中都会有一本独立的二维码账簿。码链体系依旧存在中心,只不过这样的中心不再是单一中心,而是多中心。
码链体系可溯源的特征可以增加透明性。由于每个参与主体都有二维码账户,所有的活动会在多个中心记录,可以通过二维码账簿之间的比对来确认。
码链体系还可以增加信任。由于记账活动的可信性和准确性增强,人们的行为将更加准确地被记录,这将进一步提高人们之间的信任度,并且这种信任并不是简单地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信任,而是一种基于合约的数字信任。这种信任通过数字和合约来保障与传递。
通过码链架构,实现对所有网络活动的全记录。之前的互联网可溯源仍然是中心化的,而码链体系支持的可溯源可以通过多中心的方式,证明互联网活动的真实性。同时,这种双向的记录方式其实是一种公开的监督机制。大量智能体的出现,个人隐私很容易流入公共空间,一些不法分子会把个人隐私变成可买卖的交易品。而码链则可以实现原始数据的保留以及可控的数据共享。
如此,只要让知识产权上码,金融机构通过扫码链接进入这个上码的知识产权的二维码中,就可通过对该知识产权沉淀的发明时间,应用,已经产生的一定经济价值和市场收益,已经具有的行业知名度等沉淀产生的数据做分析整理,准确发现隐藏在其中的专利质押价值。
此外,还要注意到的是价值变现,主要是被质押专利权的实现,这与发明者先期投入成本、发明者目前的状态(处于资不抵债或是破产)基本没有关系。而质权价值仅仅代表一部分技术专利的权利价值,在很多情况下银行金融机构视风险情况可能仅提供质权价值的30%到80%不等的贷款。
徐蔚还解析说,关于质权的内在价值评估问题,还可以部分参照马天旗提出的五维度价值评价法,合并其中的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不考虑未来战略价值,将技术专利质权估值的维度精缩为三个,分别是技术价值、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其中技术价值涵盖了技术专利在所属技术领域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技术版本的成熟度(如Matlab23.。明显比Matlab20.。产品在技术上更加成熟)、技术是否容易被替代、技术是否容易被复制等指标;其中市场价值涵盖了该项技术专利在同类技术中的市场占有率、客户评价、市场价值总额等指标;其中经济价值涵盖了该项技术专利在近段时间内产品利润结构中的贡献度、专利转让许可费、专利侵权赔偿参考标准、专利作价入股的股权价值等指标。
利用可比技术专利知识库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之后的综合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之间的比较,可作为训练专家知识系统的关键数据源。如果再利用真实外部因子所形成的风险作用进行价值微调,那么技术专利的质权价值有望接近真实水准的99.5%以上。
因此可以看出,围绕上述三大价值维度形成的可比知识库的大数据沉淀、待估专利的三大价值维度真实数据采集以及外部风险因子真实数据采集共同成为专利估值的基础。这些数据都可以通过销售使用这类技术专利的产品的码链网络来进行获取,再通过协议转移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上。码链生态的采用宗旨之一,就是在保证数据真实不可篡改的基础上,通过对体系内数据的挖掘和结构化整形,达到服务于数据需求端的目的。跟传统的数据仓库相比,码链的分布式数据池是经过各个重要节点普遍认可的可信数据,并通过时间戳、二维码加密、植入DNA等措施进行数据确权,从而为数据生产和量价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其中数据确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数据生产者带来价值,也可以方便对数据生产者进行追责。这“一奖一惩”机制是整个生态内多方博弈所造成的,它能够促成码链网络中数据的可信度。
当前,随着码链统一发码与北斗数据打通,基于“物理方格(物联网格子)”即“物格”的应用越来越丰富多彩,基于发明家的工作室(即办公地点的地理位置)的特定时间段的系列发明专利(即人类的行为),通过智能合约已经可以实现可量化、可追踪、及可交易(在数字资产交易所进行拍卖或竞价)这种与真实世界,实体经济密切相关的“文化创意”行为产生的成果物,不仅可以像“艺术品”一样体现价值,更可以赋能艺术品所不具备的“作品”本身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此类推,未来的商标,小说等新的文创类作品,随着物格理念的推广,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及NFT物格数字资产,将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走出一条全新的道路。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辟出新的路径;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数字化开创出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