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制定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做好自然灾

时间:2021-06-11 02:08      

内容提要:日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下达和管理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下达和管理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由中央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受灾地区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是本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的重要资金保障。细则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应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央救灾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以及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下一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将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中央救灾资金各项管理,并积极推进我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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