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险:知悉保险条款及保障范围很重要

时间:2021-03-24 09:39      

  XX化工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林某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包括: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1万元;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每天3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8日零时至2019年8月7日二十四时。被保险人职业为化工工艺试验工,职业类别为3类。

  2020年1月,申请人因“2天前因雨棚倒塌砸伤左腿致左踝部肿胀疼痛,畸形,活动障碍”被送往人民医院就诊。至2018年12月5日出院。住院15天。发生医疗费用44805元。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在从事灌装车间机器维修工人工作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实际从事职业与投保时申报职业不符,而且实际从事职业的风险等级远高于申报职业。因此保险公司按特别约定,不承担意外医疗费用。

  案例分析:

  如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工种风险高于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所载的职业工种风险,或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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