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世界无法与物理世界一一映射,IP与域名的属性决定了互联网为基础的经济体系无属地化受益,天生与实体经济对立冲突,不断侵蚀实体经济,这是当前经济发展的一大痛点,不止与国家倡导复兴实体经济的政策相左,更与人类世界的整体发展趋势相悖。
而物格的四维世界与三维世界的行为一一对应,5w(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的特性让物格体系更具公信力即物取代了互联网的IP与域名的属性。物格是基于三维土地的稀缺的和不可复制的,与现实世界的土地相一致,一一对应;物格对应土地也便具有了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物格在使用中积累了数字人的劳动,以“扫码”取代互联网电商,重新构建O2O扫码数字经济从而到达“码链扫码新大陆,物格贴码新经济”的彼岸,产生价值,获得收益。物格还可以连同其积累的劳动价值所产生的数字化产品(虚拟物,比如商城/服务产品等)进行交易,赋予物格资产化特性,因此具备了超越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潜力。
所以“物格”就是物联网的格子,不仅具备属地化属性,更具备个性化属性,从而为取代物联网世界的域名而用码取代IP地址,奠定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基础;这不仅是IT科技的进步革命,更是破除互联网平台形成的垄断中心化接入的最有力的手段。
近日,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发码行公司二维码扫一扫发明专利权纠纷,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案。最高法审理后最终裁定:原审法院基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而对本案取得管辖权。荣泰公司、稍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对这一案件的终审裁定表明,无论在哪个地方提供贴码扫码服务获取利益,场地方本身就涉嫌侵权,将成为共同被告,发码行都可以依法在贴码扫码行为地依法维权。这标志着发码行在构建码链数字经济新生态中,最为核心的全球授权发码、“物格”贴码等服务和运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的这一终审裁定,彰显了新时期我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张力。
关于江苏省南京市能否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的问题。发码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一,权利要求一的主题名称为“一种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根据权利要求一记载的内容可知,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其中三个步骤特征分别是“通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照相机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解码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以获得编码信息”和“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所述移动终端提取与所述编码信息对应的服务信息”。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的主题名称和上述三个技术特征的内容可知,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的通信过程中扮演着沟通、连接移动终端和后台服务器的中介纽带作用。发码行公司提交的01891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表面贴附有商品标识及二维码,并具体标注了获取该产品电动按摩服务的使用步骤,还注明“本按摩椅由知名品牌某某提供”,而对该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进行微信扫码付款显示收款方为稍息公司。发码行公司提交的11826号公证书、11827号公证书证明,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支付宝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进行扫码付款,收款方亦显示为稍息公司。根据上述公证证据保全事实,一方面,可以初步认定,荣泰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为公众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相关操作步骤,指导公众利用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进行扫码从而在公众持有的移动终端和远程服务器之间建立起无线通信,进而为不特定公众提供相应的有偿电动按摩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初步认定,稍息公司利用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进行扫码付款享受电动按摩服务而谋取经济利益。在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中,如果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存在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鉴于涉案专利权人发码行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公司与发码行公司指控该两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涉嫌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存在初步关联性,故江苏省南京市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认定为本案一个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
最高法终审裁定为“扫一扫”专利按照“物格”全国授权维权提供了司法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相关内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上海市亦可以作为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涉案专利权人发码行公司选择向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这不仅使得“物格门牌”获得“专利授权收益”获得合法依据,更加使得“物格门牌的贴码维权收益”,获得了法律保障;这就赋予了“物格数字地产”的内在收益,更为正在全国推广的包括“名电码交易商”在内的3000产业码所构建的“产业码统一接入,物联网凌空商城”,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创新为产业带来巨大变革,作为创新的“助推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技术领域,我国已走到世界前列。发码行董事局主席徐蔚利用“扫码接入,光取代电,万物互联,符合人性”的这一特点,发明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从服务器编码(动态码)→终端扫码-解码-执行、可完成闭环交易系统的“扫码”实用技术,俗称“扫一扫”技术。并在此“扫一扫”扫码基础专利上后续扩展延伸了近百项专利,先后获得了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俄罗斯、中国台湾、澳门等全球近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发明专利授权。该专利保护的“扫码”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一维码、二维码、多维码”在内的所有码制图像。其核心是: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实现的是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码,并可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也可以实现在没有后台服务器的情况下,在移动终端一侧即可完成服务的提供。
因此,基于“扫一扫”的扫码支付、扫码购物、扫码开锁(共享单车)已被全球业界誉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
据悉,发码行基于“全球统一发码专利”,已通过与中国四维测绘技术公司提供的北斗卫星数据打通地理位置坐标,正与华为、小米、微信等共同落实“统一发码”,设立全国、全球级别的“统一发码管理中心”,制定统一监督管理规则,使得所有扫码行为从发码源头到每一次的扫码使用过程,以及产生结果都可以处在“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有序管理中;这样就可以依托中国庞大的“扫码支付”的全球最大基数,制定以“扫码”为基础的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支付结算的全球标准。助推人民币国际化,DCEP数字货币的全球化的基础建设,打破美元霸权,应对一旦被切断SWIFT结算,做好准备。通过“统一发码”,制定用码取代IP。构建基于下一代网络的“物格数字地球”生态体系。如果说互联网是由鼠标点一点来推动的,那么“移动互联网”及5G时代的“万物互联”的物联网,则将由“扫一扫”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