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6日电 题:《周晋竹:全面加速意义非凡》
作者 周晋竹(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副主任、副研究员)
2020年是特殊的,对于中欧双边经贸关系来说也是特殊的,因为中国与欧盟在2013年共同制定的《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已经到了收官之年。在日前结束的中欧领导人视频会晤上,中欧领导人再一次重申要在年内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目标。
中国第一个综合的投资协定
中国“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中国与众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是全球缔结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最多的国家之一,已与104个国家与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在欧盟的27个成员当中,除了爱尔兰,其余26个欧盟成员都已经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T的缔结将双方承诺提升至国际法层面,完善法律约束力,有助于为中国企业创立公平、公正的对外投资环境,并且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等条款也将有效降低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谈判成本,极大地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持久、稳定的发展。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自2013年启动以来,迄今已举行了32轮谈判。在谈判之初,也被称为《中欧BIT》,但是从第24轮谈判开始,中欧双方将投资协定改为“全面投资协定”。过去,我们所签署的BIT,主要内容集中在争端解决,虽然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在发生投资纠纷时,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请,却需要穷尽东道国国内的全部司法救济,费时费力,并且多限于“对所赔偿数额不满意”的范畴,通常以和解收场。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近期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闻名而知义,将是中国缔结的第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投资保护协定,将主要涵盖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争端解决和可持续发展等四方面内容。
市场准入是双方谈判重点
投资自由化决定了中国与欧盟互相敞开的投资市场大门到底有多大。投资自由化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条款决定了缔约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开放国内市场的程度,比如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出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不得限制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的实体数量,或者限制外资参股比例等。
从欧盟的角度,主要关注中国六个产业部门,分别是运输设备、采矿和能源开采、化工、食品和饮料制造、金融和保险以及通信和电子设备,欧盟希望在这些领域能够有更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环境。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欧盟受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趋势的影响,2019年出台了《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1日开始全面实施,着重关注五大领域的并购,分别是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关键输入品的供应、敏感信息和媒体,这意味着包括能源、交通、水、卫生、通讯、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等行业的投资与并购,都大概率触发安全审查。这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开展业务与扩张都产生了较大挑战,对中国赴欧投资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大幅提高了交易的金融成本与时间成本。
国有企业问题也将是投资协定中的难点
除了安全审查越来越严格外,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在审查中国国有企业的并购交易中,往往将同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视为“单一经济体”,夸大中国企业在当地发展的实际业务影响力,进而导致中国企业寻求并购扩张或建立合营企业时被相关监管机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反垄断调查、甚至给予交易否决等,严重影响国资背景企业的正常经营扩张。由于欧盟加大了外资审查力度,尤其是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在欧盟并购审查收紧收严,中国国有企业对欧投资额从2017年的208亿欧元迅速收缩至2019年的12亿欧元,下降幅度高达94.23%。
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解决双方投资障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能够为双方企业进入对方市场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了双方企业在对方市场能够经营的业务范围。更重要的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能为中国对欧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统一和确定的法律保护框架,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的外国投资政策,无论是投资前的并购阶段,还是设立实体后的运营阶段,甚至发生投资纠纷后的争端解决,《协定》都将为中国对欧投资企业提供更好的保护。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国内法的“溢出效应”也将十分明显。作为国内首个涉及投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的投资协定,它能够推动中国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建设一流的营商环境。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欧盟是世界上第二大的发达经济体。《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不仅能够促进双方间投资流动,也能对其他国家的投资协定实践产生重要影响。《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体现的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关经济利益的考虑,更是能够为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订立投资协定提供参考,也能协调不同国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方面的立场。(中新经纬APP)
周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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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