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贷款有“套路” 包头青山宣判一恶势力犯罪案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等7人以“套路贷”形式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等7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2016年11月10日,闵某(另案处理)担任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大区经理,负责开拓市场,在包头市青山区设立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孙某一直在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并于2017年4月被正式任命为包头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成立后,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赵某甲、杨某、赵某乙等人,实施公司化管理,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经查,被告人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在借贷过程中,提供借贷格式合同,签订霸王条款,让被害人承担苛刻的逾期责任。仅逾期一日便以没有按期还款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甚至还存在由于被告人一方临时更改还款账户导致被害人没有按时还款而恶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同时,被告人使用备用钥匙私自开走被害人车辆,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该公司对车贷实行流水线管理,每个流程都有不同员工负责,分工合作,通过对客户实施敲诈勒索,牟取暴利。
被告人孙某等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过程中,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10名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青山区检察院多次召开提前介入、案件研讨和“三长”联席等会议,并对侦查工作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沈静芳 谷文静)
(责编:鄂智超、连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