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解读《程序规定》:将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
近日,记者今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获悉,为提高执法质效,更好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同时,还是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
新《程序规定》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
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对于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告知的及时性、告知率,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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