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建设正当时

时间:2019-06-09 07:05      

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降低了处罚的随意性,使处罚结果更趋精准,执法更加公平。推进处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也能有效防范腐败风险。《指导意见》提出推行查处分离等制度,值得充分肯定,但内部监督难免有局限性,因此还需要加强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6月3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有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上下限相差达到10倍,还要选择使用单一手段还是复合手段。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却比较概括、模糊,如“根据不同情节”“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处罚”等,由此带来了执法裁量的随意,“同案不同罚”等现象难以避免。

去年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问题高发频发。对此,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指出:“处罚偏轻,违法成本低也是原因之一。最少罚款100元,最多罚款10000元,不能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此类现象值得高度警惕,并应当举一反三进行反思。

此次生态环境部发布《指导意见》,适应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实而迫切的需要,明确了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文件之外,还提供了部分已在一些地方应用成功的标准化基准及计算方法,供各地参考。如南京的基准及计算方法已经应用十来年,五种四类违法行为对应各种裁量因子、参考系数,就有上千种不同的处罚方式、金额组合,执法人员对照裁量因子选定,怎么处罚、罚多少钱交给系统就可以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是处罚有标准,给自由裁量权戴上“枷锁”,降低了处罚的随意性,使处罚结果更趋精准,执法更加公平。二是推进处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也能有效防范腐败风险。

尽管裁量有公式,处罚有标准,但不等于可以“放心睡大觉”。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少数人“选择性执行标准”,导致违法信息不能全面、客观地“交给系统”。相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式”“标准”,公众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执行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扩大透明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规范用权的关键,生态环境部门不妨学习借鉴审判机关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的做法,借助“互联网+”,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机制,进一步拓展执法公开的广度、深度。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谈到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时,特别强调了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此次《指导意见》提出推行查处分离等制度,值得充分肯定,但内部监督难免有局限性,因此还需要加强公众监督。

这方面,一些地方的做法具有积极的启示。如重庆两江新区成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团,陆续开展群众公议活动。安徽合肥、安庆等地已在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各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不妨借鉴“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经验,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活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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