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面馆亏损后起诉解除口头投资协议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请
2021年03月25日08: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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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面馆亏损后起诉解除口头投资协议
经济生态活跃大背景下,不少人积极创业,而在这一具有风险的投资过程中,诚信是所有合伙人的底线。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并驳回了原告退还投资款的请求。
2018年冬天,桃姐与同事兼好友小美在一家西安面馆吃面时,发现面馆生意不错,便起了开一家面馆的心思。小美得知桃姐该想法后,表示愿意入伙。
经过一段时间的前期考察调研,桃姐计划面馆总投资120万元。由于涉及资金量较大,桃姐决定将120万元分为10股,以每股12万元的方式引入其他合伙人。其中,小美与桃姐口头协商,由小美出资12万元,占股10%。两人还约定,由桃姐代小美出资、签订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协议等事宜,小美在微信上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5月向桃姐转款12万元。次日,桃姐把小美拉入面馆股东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包括小美在内的数名股东对入股数、利润分配方案、装修设计方案等均进行过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店铺正式开业,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桃姐同样在群内告知各股东收支等经营账目。
虽然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是面馆开业后,客流量还是远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导致面馆经营持续处于亏损状态。
一段时间后,其他合伙人因看不到希望,表示不想再继续垫钱经营。在征询了小美等人的意见后,桃姐于2020年1月决定关闭面馆,并将剩余资金1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退还各股东。
然而,面馆关闭后,小美为了“追回”投资损失,便发微信消息给桃姐,表示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分配权益,自己也没有享有任何股东权益,想让桃姐打10万元借条给自己,其余的2万元算做学费。随后,小美于2020年5月将桃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桃姐需返还其投资款12万元。
庭审中,被告桃姐辩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通过微信将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已经发送给原告,原告当时在微信中均表示认可和同意。在合伙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并未出现任何违约等情形,故不同意原告小美的诉请。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桃姐就原、被告双方的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均征询过原告小美的意见,原告表示同意并支付了投资款。并且,原告对于由被告代理其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等事宜均予以认可,被告从与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到合伙面馆的筹备、装修、开业、运营直至停业、清算,均通过微信与原告及时进行了沟通,对于面馆停业等重大事项均征询了原告意见。面馆开业时,原告也到现场查看。除了通过微信发送面馆收支情况外,被告也邀请原告前往面馆查看账目。由此可见,被告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已向原告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并未将原告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因此,被告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考虑到合伙面馆已停业,且相关合伙人也对剩余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可能,酌情确定双方投资协议于该案开庭之日予以解除。
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美与被告桃姐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并驳回原告小美主张被告桃姐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性质的合同,但是合法的口头形式合同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特点。合伙各方既有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也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且有失诚信。原告企图挽回投资风险导致的损失的行为,不仅注定一场空,而且毁了曾经良好的同事兼好友关系。
(责编:薄晨棣、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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