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1 月 18 日消息 据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天(11 月 1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顺丰公司快递条款合法有效,判决顺丰公司根据快递条款约定,限额赔偿 7 倍运费。
今年年初,小张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台价格为 6,479 元的超高清电脑显示屏。快递到家后,小张却发现这台显示屏和商家当初描述的大不一样,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升级款,便立即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经过一番沟通,商家同意退货,并且向小张提供了退货的接收地址。
第二天,小张就搬着这台显示屏,走到家附近的顺丰快递寄送站,在顺丰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扫码下单,支付了运费 40 元。结果,显示器在发还商家的运输过程中遭到了损坏,屏幕呈现网状破裂,商家表示拒绝接收该显示屏。
小张认为,自己寄单的时候显示屏还是完好的,是顺丰公司摔坏了货物,应该赔偿自己全部损失。顺丰公司则认为,小张寄件时未进行保价,物品未保价时损毁只能赔 7 倍运费即 280 元。
后来,小张和顺丰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能解决问题,最终,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顺丰公司赔偿自己 6,479 元。
一审法院认定,小张就涉案货物未进行保价,也未声明价值,其主张按照销售价格进行赔偿,于法无据。依据顺丰公司《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未保价货物赔偿的约定,顺丰公司应按运费的 7 倍即 280 元进行赔偿。小张不服该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小张上诉称,顺丰公司提供的二维码与自己下单时的不一样,下单时系统并未出现过提醒保价的内容。同时,快递员在收件时没有提醒过自己要保价,自己从未邮寄过大件易碎产品,并没有保价的概念,不了解风险的存在。
顺丰公司则认为,关于保价,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1,000 元以上的物品需要进行保价,否则将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同时,在顺丰公司《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对赔偿标准进行了加粗变色等标识。客户寄件时,系统会要求必须阅读完毕且同意后才能寄件,否则无法寄件成功。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于赔偿金额。顺丰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公证书,记载了自己微信公众号中下单的整个过程,以证明顺丰公司就赔偿问题已作出明确说明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小张虽声称其下单的系统未出现提示内容,但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上述公证时间早于小张委托顺丰公司邮寄显示屏的下单时间。
因此,小张未进行保价系其自身原因所造成,顺丰公司按限额进行赔偿并无不当。IT之家了解到,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