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岂能为不良信息扩散推波助澜
据报道,百度移动生态事业群特别顾问史有才、百度KA(大客户)销售负责人李忠军以及相关的部分代理商和客户,因涉及百度的非法赌博网站推广,近日分别在浙江、江西和江苏多地被警方带走。公安部门侦查发现,近来赌博案件多发,部分推广来自百度。此次被带走的人员涵盖非法广告整条业务链上的各个环节,包括广告客户、广告代理商和百度员工等。
不少网民都遇见过这样的情形:在使用搜索引擎查询搜索相关内容的时候,想得到的搜索结果难以找到,相应的广告内容却呈现在眼前,甚至是含有博彩、迷信等不良信息的内容被推送到显著位置。对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出手整顿,让网络环境得以净化。
就以赌博来说,无论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均属于应受惩戒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包括参与赌博并以此为业的,也应受到处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传统的线下赌博大有迁移到互联网的趋势,搭上互联网便车的赌博,其危害性和隐蔽性比传统赌博犹有过之。
而网络平台推送赌博信息,或者明知系赌博信息而放任不管的,无疑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进而言之,虽然网络平台推送博彩信息不是聚众赌博,但也可能涉嫌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此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从事违法活动,散布违法信息而依然为其提供帮助的,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譬如,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网络推广服务的,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在互联网时代,拥有强大技术力量的互联网公司是参与网络治理、清理不良网络信息的主力军。任何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当尽到发现、屏蔽、下架不良信息的职责,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不可推脱的法律义务。遗憾的是,一些网络公司不仅未尽到相应职责,反而助纣为虐,放任不良信息通过其平台传播,甚至推广不良信息。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一常识已无需赘述。互联网平台理当自觉履行职责,积极担负起净化网络环境的责任。如果为了一己私利充当违法行为的帮凶,为不良信息的扩散推波助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一点,值得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