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昨天全文公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应及时报告
2020年09月18日07: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9月17日全文公布,并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服务规范、安全制度、监督体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安排。此外,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等,通过多种方式为老人提供健康服务。
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在健康管理方面,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为保障安全,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办法还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记者 蒋若静)
(责编:许晓华、李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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