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多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居然引用了一条不存在的“假规定”。
司海英画
天津北方网讯: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多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居然引用了一条不存在的“假规定”。
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至少20份被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引用了一条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条款作为判案依据。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最高法曾多次在裁定书中明确并未出台过该处理意见,而这个连最高人民法院文号都没有的“假规定”,竟然真的在多地法院的裁决中具备了法律效力,甚至包含多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报道中说,这一“假规定”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容一致。显然,该规定经过各类法律营销网站的“改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演变”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
司法裁决无疑应具有严肃性、专业性、权威性,法官、审判人员无疑是这一严肃性、专业性、权威性的执行者。看到这条新闻,可能很多人都不禁要问,难道法官在案件裁决时,也要像普通百姓那样去“百度”法律条文?想到这样的场景、看到这样的裁决,还谈何司法的公信力?
另外,自古以来中国百姓就“不愿意”打官司,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有“无讼”的思想,非到万不得已,纠纷双方不会轻易对簿公堂。然而,恰恰是在这“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公正的司法裁决来解决问题,审判法院居然拿出一条不存在的规定作为依据,那么其中有没有因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的错判?会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由此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如何弥补?多地法院依据“假规定”判案,不仅让人大跌眼镜,更叫人“细思极恐”。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多与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业务信息更新不详、面对自媒体信息冲击自身辨别能力不强等有关,且多数法院系统内部也并未设立自查的环节,全国范围内目前也并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法规知识库等相关平台。对此,各级司法部门必须重视起来,一方面,应尽快由最高法牵头,建立一个具有公益性、权威性的法律文件检索平台,弥补技术上的漏洞;另一方面,还要全面提升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素养。毕竟,一支专业素质高、执行力强的司法人员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不可少的人才保障。(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