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法院“放水养鱼”企业赢得空间

时间:2020-06-11 10:04      

内容提要:民营企业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因此,针对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法院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还需注重保障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天津北方网讯:民营企业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因此,针对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法院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还需注重保障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政法委近日评选出的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中,“某银行与天津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善意执行,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放水养鱼”的典型案件。

  该案中,河北区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以下简称中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混凝土公司限期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中北支行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北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

  执行法院进行现场勘查时得知,该抵押物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厂房。一旦厂房作为执行标的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款,必将影响被执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职工的合法权益亦受到损害。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充分表达了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的意向,表示其只是周转资金一时紧张,所欠款项暂时不能一并偿还。为了给涉案民营企业打造良好的经营空间,执行法官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避免被执行人职工失业、工资给付困难、企业倒闭等情况的发生。协调过程中,混凝土公司表示其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790万元,经核实情况属实。

  最终,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达成还款协议:由案外人分期等额履行债务,若未按和解协议的期限及金额履行,案外人接受法院对应付款项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合法院进行抵押物拍卖。截至2019年底,申请执行人的700万元债权已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得以在抵押厂房内继续经营,逐渐恢复营利能力。本案既依法保障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又为民营企业赢得了经营空间,其结果实现了当事人双方共赢,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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