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报到”拟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时间:2019-09-23 23:28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新京报讯 9月19日到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有七类基本职责和七类职权,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可不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职责。

  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新增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街道办的职责是法规需要明晰的重要内容,本次修改这一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补充调整了街道办事处的七大类职责,新增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清单由市政府依法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可根据此清单,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并定期调整本区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未经市、区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清单将向社会公布

  草案一审稿贯彻市委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立法保障“六权”下放给街道,明确以街道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协调联合执法,以解决基层执法一直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难题。

  记者注意到,本次草案修改,对“六权”进行了调整,新增“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一项内容。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街道七类职责

  1 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民生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3 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5 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6 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7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七类职权

  1 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2 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4 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6 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7 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关注1

  “吹哨报到”拟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源自平谷区金海湖镇一次“倒逼”式的整改,如今已成为北京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重要抓手。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本次修改,二审稿对其内涵及如何保障落实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

  不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拟将有约束机制。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关注2

  重大决策应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意见

  无论是辖区的重大事项要做决策,还是打算规划便民服务设施,今后,可不再由街道办事处一家说了算,而得听听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生活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作出涉及辖区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以及实施文化服务、便民服务设施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 相关新闻

  新能源机动车拟规定通行便利

  9月19日至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防治条例”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拟规定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为使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的措施更加具体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为统一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明确,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施行同一管理措施,均需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拟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9月19日至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将科技成果用于标准的制定是其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不仅有利于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新产品、新技术,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等相关内容。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说,开展产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必须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前提。知识产权涵盖范围较广,其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当做出前瞻性、指引性规定。

  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内容:“北京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北京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

  刘玉芳说,鼓励高校院所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探索,高校院所直接作为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现实中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中小微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旺盛的需求,但自身缺乏研发能力,对其加大技术供给、予以一定政策倾斜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北京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管部门优先许可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也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责编:岳弘彬)

杏彩网页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