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同时按照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同时按照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收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收费标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实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大件垃圾: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集。
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运输处置费用。
不可降解塑料袋 禁用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饮、旅游、住宿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日用品等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意见反馈方式 看这
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6月24日。
渠道:
1.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
2.通过电子信箱反馈意见:
tjrdfgwlfc@tj.gov.cn;
3.通过电话反馈意见,电话号码:83606419。
随意处理垃圾 必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