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纪律、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制度规范内运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和重大成果。这些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都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再次强调要靠制度管党治党,从而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推动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职尽责、善于运用制度谋事干事。这些年,我们党正是依靠严明的纪律,广大党员干部挺纪在前,确保了全党上下步调一致。事实上,只有严明纪律,不断提升纪律的约束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制度、执行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
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辛鸣看来,强化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关键在于形成科学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把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内容作为制度的具体要求确定下来;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把对所有制度的执行情况都纳入督察和检查范围,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使纪律和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制度执行情况是检验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的重要评价内容,因此将其纳入干部考核情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要首先将制度执行纳入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部署中,将其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将制度执行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纳入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此外,还要充分吸纳群众的评价意见,进一步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强化追责问责,倒逼制度贯彻落实
有权就有责,不尽责就问责。强化问责是倒逼制度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党建专家指出,问责追责体现了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与导向,能有效发挥震慑、惩处、监督等作用,可以让党员干部对运用权力保持高度警觉,更好地履责尽职,有效避免权力的乱作为与不作为,是推动制度有效执行的利器,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追责问责,关键要在“精准”二字上下功夫。科学问责要紧紧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问责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责,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辛鸣说。
宋伟建议,在追责问责中,要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比如,细化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失职失责的情况,同步明确班子成员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从而树立起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
打铁必须自身硬,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继承对党绝对忠诚的光荣传统,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一根本职责。辛鸣建议,首先要强化政治建设,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其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业务能力,从专业化角度提升业务素质,全面系统掌握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相关制度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纪检监察工作;此外,还要聚焦“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把握中心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刚性运行。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近年来,党中央制定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批准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戴上了“紧箍”,有力保障了监督执纪在制度范围内进行,提升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程序化、制度化水平。
“对于党中央制定的监督执纪、执法各项法规制度,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权力得到充分有效制约。”宋伟认为,要继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自律意识,通过多种教育方式提高其思想认识,从思想层面抵御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同时,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腐败分子的惩处,架起“高压线”,坚持“零容忍”;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下大力气锻造纪检监察铁军,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实现全党上下风清气正、海晏河清。
《 人民日报 》( 2020年02月19日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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