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止拖延用户携号转网

时间:2019-11-12 09:29      

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法制网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 侯建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天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规定》规定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为。《规定》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其他违规行为。

  《规定》还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该《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编:冯粒、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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